立院三讀 強制執行須扣除債務人生活必需
最新更新:2018/05/29 12:51
(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9日電)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
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,規定債權人要對債務人
進行強制執行,
要先扣除債務人的生活所必需,
以台北市為例,目前每人應先扣除新台幣1萬9388元。
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說,很多卡債族的薪水不高,
過去的強制執行,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1/3,
讓卡債族無以為繼,甚至不太願意回到工作崗位被扣薪,
因此接獲許多民眾陳情。
他說,原本提案希望薪資扣除基本工資後,再進行強制
執行,但與司法院協商後,接受三讀修正通過的版本。
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,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
津貼、社會救助或補助,不得為強制執行,債務人依法
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的債權,是維持
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
不得為強制執行。這部分的規定沒有變動。
但第122條新增規定,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以最近1年
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
生活費1.2倍計算數額,並應斟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,
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,準用這項計算基準,
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,
認有失公平者,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,但應酌留
債務人及其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。
曾銘宗說,依照三讀條文規定,未來強制執行應該先扣除
最低生活費的1.2倍,目前台北市為1萬9388元、
新北市為1萬7262元,然後再去計算1/3的強制執行金額,
如果有扶養眷屬者,還可以按照比例加倍,
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權益。
全案立法院會上午順利二讀、三讀。
中央通訊社轉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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